持有效期內《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申請人若離職或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聘用)關系,原用人單位應在持證人離職之日起5日內登錄系統,申請證件注銷; 新用人單位應在持證人離職之日起60日內,為持證人提交"聘用單位變更”申請,及時提供材料辦理。
持有效期內《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申請人若離職或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聘用)關系,原用人單位應在持證人離職之日起5日內登錄系統,申請證件注銷; 新用人單位應在持證人離職之日起60日內,為持證人提交"聘用單位變更”申請,及時提供材料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