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本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意見》,自2025年1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

一、哪些人可以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
《實施意見》明確,用人單位可以為其使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業人員即 “超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
其所稱超齡就業人員,是指用人單位招用的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不超過65周歲的就業人員。
其所稱實習生,是指本市職業學校統一安排或者批準自行到用人單位進行崗位實習的在校學生,以及與用人單位約定實習期1個月及以上的本市高等學校在校學生。
二、如何確定繳費基數?
超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其中繳費基數按照勞動報酬確定。
勞動報酬高于本市公布的社保繳費基數上限的,按照繳費基數上限確定;勞動報酬低于本市公布的社保繳費基數下限的,按照繳費基數下限確定。
繳費費率按照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標準確定并實行浮動考核。
三、如何享受工傷待遇?
超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參保期間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參照《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四、發生爭議怎么辦?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之外的待遇費用,由用人單位與超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按照相關協議或約定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雙方當事人可依法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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